辽宁华油实业有限公司 Liaoning Huayou Industry Co.,Ltd
2016-02-02 16:33:47 点击量:3353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蓝天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百姓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治理燃煤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扬尘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蓝天行动,使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在三年内有明显提升,老百姓明显感受到蓝天白云天数增多,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行动目标。到2017年,蓝天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优良天数比2014年增加49天。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与2014年相比下降15%。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能源结构调整,实施煤炭总量控制。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制度,2015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燃煤总量控制规划;以201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为存量基数,实现逐年下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燃煤热源和其他高耗煤项目,保证燃煤增量低于存量削减量。逐年提高我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201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沈阳市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2015-2017年)》;加快生物质发电及供热应用,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产业化和市场规模化;使我市的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每年递增3%以上。做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工作,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加大天然气引进和利用力度,加快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调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加大电能利用范围,积极推动省电力公司在我市实施优惠电价政策,加强供电能力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满足用电需求。
2.市农经委、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2015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沈阳市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率与2014年同比提高5%,到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15%。
3.市卫计委负责2015年5月底前制定市属医疗行业煤改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完成所有市属公立医院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4.市燃气集团负责2015年6月底前出台“煤改气”配套管网工程和燃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并配合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煤改气。
5.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2015年启动棚户区改造,改造居民2.25万户,力争到2017年完成零星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优化供热结构,强化燃煤锅炉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和大型热源项目建设,2015年7月底前制定我市推进热电联产和大热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时间和进度。
2.市房产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开展2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工程。根据市政府确定的2017年底前拆除主城区内20吨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的目标,2015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拆除计划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完成150座燃煤采暖锅炉房的拆除任务。
3.市房产局负责大力推进暖房工程。2015年完成50个老旧小区的暖房子改造任务。
4.市环保局负责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全面推进20吨以下燃煤锅炉拆除联网和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2015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工业燃煤锅炉摸底调查,确定当年工业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并实施。加强工业燃煤锅炉节能监察管理,2015年8月底前制定我市工业燃煤锅炉能效标准,并公布在用低能效工业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名单,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工业燃煤锅炉制定淘汰计划并实施。
6.市质监局负责加强锅炉能效监管,依法组织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未达到定型能效指标要求的锅炉不得出厂;新装锅炉能效状况未达标前,不予核发锅炉使用证,不得交付使用;在用锅炉定期能效监测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
(三)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1.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绿标区管控,完善黄标车禁行标识,2015年绿标区内主干路实施电子监控,对违章驶入的黄标车查处率达到100%。加强黄标车报废管理,督促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予以强制报废。严格禁止外埠黄标车过户本市。
2.市交通局负责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2015年8月底前制定更新淘汰计划并向社会公示,3年内全部淘汰黄标公交车和2005年底前登记注册的其他营运黄标车辆。
3.市服务业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大力推进绿色公交,2015年6月底前对全市2200台柴油公交车辆制定尾气改造治理计划,2015年开展试点工作。加大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投放力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选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禁止新增柴油公交车辆。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和燃气汽车的推广应用。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年9月底前提出我市燃气、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2015年完成24座加气站建设,到2017年我市加气站数量达到120座。
6.市建委要在全市规划、推广充电桩设施建设。
7.市服务业委负责加强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的监督,对于达不到加油站、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审核资质;指导和监督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
8.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设备的监督管理。
9.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汽柴油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严控不达标油品在市场流通。2015年5月底前制定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控管控扬尘污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市建委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管理,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违规退出机制,对达不到环保扬尘要求或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限期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停止在沈阳参与工程投标。全面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对各类施工现场采取设立围挡、安装视频监控、裸露地面覆盖、建筑垃圾封闭式清运、物料堆防尘等措施,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现场洒水降尘、运输工程车辆清洗措施,严禁露天搅拌和焚烧废弃物,2015年完成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2.市房产局、市建委负责加强拆迁工程扬尘管理。落实《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拆除现场采取设立广告式围挡、场内每天定时洒水降尘、出入口安装地埋式轮胎自动清洗机、采取同步喷淋作业等措施抑制拆迁扬尘。不能及时清运的残土,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3.市城建局负责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2015年底前市、区县(市)精品街路湿式化洗扫率达到100%,一、二级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加强城市道路洒水抑尘措施,2015年精品街路在非冬季每天达到4次以上洒水作业,一、二级以上街路每天达到3次以上洒水作业。加快覆盖城市裸露地面,2015年调查、制定二环内裸露地面的软、硬和绿化覆盖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4.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公路施工扬尘管理。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公路保洁管理,购置道路保洁湿作业设备,逐步代替自制转动轴清扫器等落后的污染环境清扫设备。
5.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易扬尘物料堆监管,2015年7月底前建立露天堆场台帐,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加强运输粉尘物质的监管,所有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密闭式运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五)全面治理工业污染,落实达标排放。
1.市环保局负责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烟气达标改造工作。2015年完成100台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改造任务。
2.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限制重点污染、搬迁企业新建项目。对列入《沈阳市重点污染、搬迁企业名单》,未按期实施限产、搬迁、淘汰关停的企业,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对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2015年8月底前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实施。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大力推进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15年8月底公布关停和搬迁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并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底全部实现搬迁改造;2015年完成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金碧兰化工有限公司、沈阳耀华玻璃有限公司、沈阳抗生素厂的搬迁任务;关停沈阳热电厂3#、4#机组。
5.市民政局负责2015年底前,所有殡仪馆火化机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2015年底前,在殡仪馆、墓园、寝园等开展祭祀焚烧行为时,祭祀焚烧炉必须安装烟气集中收集系统和高效除尘设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六)运用综合治理措施,全方位治理雾霾。
1.市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违法焚烧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2.市房产局负责对全市涉及民用供热的废弃烟囱开展全面排查。2015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制定拆除计划,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除,年底前完成全部拆除任务。
3.市林业局负责加大防沙造林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阻风沙源逐年扩张的发展势头,2015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沈阳市生态屏障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2017年底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1%。
4.市气象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加强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特别是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会商,做好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开展针对极端重污染天气的气象研究,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加强预测设施的能力建设,开展应急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研究。
5.市环保局负责采用第三方治理方式,加强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到2016年底,20吨以上(不含20吨)燃煤锅炉全部实现在线自动监控。
(七)建立完善的环保政策体系,强化严格执法。
1.市房产局负责运用市场化手段优化供热结构。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制定本地区供热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全面取消拆除联网项目的并网费;项目严禁40吨以下燃煤供热锅炉房新增供热面积;允许小型供热锅炉房经营者采取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大热源经营;允许原锅炉房改变用途;用于开发建设或发展自主经营。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作。
2.市城建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环卫扫保行为。禁止焚烧树叶、垃圾等清扫废物;打造公园落叶景观,对公园园林内的落叶实施生物质归肥处理。
3.市教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开设环境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环境教育业务能力,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100%。其中,小学、初中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低于12课时,高中不低于8课时。
4.市环保局负责认真贯彻新环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公示率达到100%。
5.市民政局负责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发展,积极扶持环保公益组织的登记核准。
(八)建立强有力的组织体系,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
1.加强监督考核。市环保局要切实履行沈阳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对蓝天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开。2015年4月底前编制沈阳市三年蓝天工程行动方案、2015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2、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2015年6月底前成立市、区县(市)两级专门的资源环保内设审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全市资源环保项目审计,充分发挥我市两级审计机关资源环保审计的整体水平。
3.强化审计监督。针对我市资源环保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确定审计项目,并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审计比重。审计重点关注:政策与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保护情况;项目建设及效果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揭示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4.积极探索和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把本地区、本部门资源环境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科学准确地界定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职情况;探索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审计的方式方法,适时出台《沈阳市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办法》,为干部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5.积极完成其他各项环境保护审计任务。
(九)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环保市场化体系。
1.市财政局负责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逐年加大环保投入;依据环境保护的奖励办法,列支奖励资金,奖励在环境建设、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办法,各级政府不得采购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市环保局负责落实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完善政府扶持政策,2015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意见;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2015年完成4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工作。
3.市科技局负责将蓝天行动领导小组确定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发方面的重大项目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市环保局负责完善环保信息化平台建设,2015年8月底前构建环境信息地图,开通微博、微信平台。组织全社会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2015年5月底前聘用1000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建立环保表彰奖励制度,2015年6月5日前起草沈阳市环境保护表彰奖励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蓝天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蓝天行动的责任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定“沈阳市蓝天行动(2015年)目标责任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沈阳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5年-2017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目标责任落实到位、严格执法到位、督查考核到位,形成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体系;要定期向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蓝天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蓝天行动进展情况实施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目标责任状未完成、因决策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辖区域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班子,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1年内不予提拔使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不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擅自截留挤占环保专项资金、干扰环境执法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完善经济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蓝天行动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保障资金落实;要发挥税费政策的调节作用,全面落实财税优惠政策;要建立实施绿色信贷制度,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要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空气质量、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管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社会氛围。